被前男友強迫「分手砲」 妙齡女逃到警察局前痛哭
小芳被林男載到汽車旅館強制性交得逞,身心受創,伺機逃到警局前痛哭。(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僅19歲的年輕女子小芳,與林姓男友分手後,卻藕斷絲連,前年11月還搭林男的車,到台中訪友,林男想要把小芳載到汽車旅館,卻因小芳抵抗而放棄,不料約2小時後,小芳因服用感冒藥而昏睡,被林男載到汽車旅館強制性交得逞(俗稱分手砲),身心受創的小芳,伺機逃到彰化縣警局前痛哭,趕來的友人陪她報案,台中地院認為林男僅19歲,一時情慾失控而犯案,坦承犯行又已賠償22萬元,強制性交是3年至10年重罪,法官以「情堪憫恕」為由,輕判徒刑1年8月,宣告緩刑3年,免除林男入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小芳(化名)與高中肄業、從事電話客服人員的林男,兩人原是情侶,前年11月初分手,同月23日深夜10時許,林男聯繫小芳,宣稱自己願意開車載小芳到台中市訪友,小芳沒有起疑,遂於24日凌晨0時許,搭乘林男汽車到台中市,不料,林男卻想把小芳載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小芳拒絕並揚言要下車,兩人於車上拉扯,林男只好做罷。
事隔約2小時,當天清晨4時左右,小芳因感冒而服用感冒藥,於車內昏睡,被林男趁機載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亦即俗稱的「分手砲」,小芳驚醒反抗,但仍被性侵害得逞,清晨6時許,林男把小芳載回彰化,小芳趁機下車,逃到彰化縣警察局前,因身心受創而在警局前痛哭,她哭著打電話給朋友,朋友驚覺事態嚴重,趕到警局陪同小芳報案,彰縣警方轉交台中警方偵辦,由台中地檢署提起強制罪與強制性交罪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於車上與小芳拉扯,觸犯強制罪,載到汽車旅館性侵害,觸犯3年至10年的強制性交罪,不過,林男沒有前科,一時情慾失控而犯下強制性交罪,犯後坦承犯行,盡力與對方和解,已經支付22萬元賠償,據此援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輕判徒刑1年8月,強制罪部分則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皆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