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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稱尿急跌倒傷左眼 申請百萬理賠敗訴

    高等法院認定王男受傷經過、陳述都有重大瑕疵、疑點,判王男敗訴,富邦、明台均不必理賠,全案確定。(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定王男受傷經過、陳述都有重大瑕疵、疑點,判王男敗訴,富邦、明台均不必理賠,全案確定。(資料照)

    2020/07/14 23:3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王姓男子4年前赴中國旅遊前,向2家保險公司投保高達3500萬元旅平險,以及向富邦壽險等2家公司投保共330萬的意外險,不料,王男自稱在一處公園因尿急就近「方便」,卻因重心不穩摔倒,致左眼刺傷失明,卻無人目擊,返台後,要求富邦、明台保險依一眼失明規定,理賠4成意外保險金共132萬元;高等法院認定王男受傷經過、陳述都有重大瑕疵、疑點,判王男敗訴,富邦、明台均不必理賠,全案確定。

    王男主張,2016年9月30日下午至廣東省中山市紫馬嶺公園內旅遊,一時尿急就近找隱蔽處方便,然位處下坡處,原告重心不穩因而摔倒,造成左眼刺傷。

    因事發當時無人目睹,王男因此未報案,且現金不夠支付住院及手術費用,只好婉拒就醫,獨自待在酒店,直至第3天下午由劉姓店長開車接送他到珠海市拱北口岸,讓他獨自搭車至澳門機場搭機返台。

    王男說,返台後就到嘉義醫院就診,再轉診至長庚嘉義分院治療,接受左眼球修補手術,並持續就診至106年4月。經治療直至12月29日,王的視力右眼1.0、左眼0.01以下,即左眼視力在術後仍無法回復,符合一眼失明的失能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公司給付意外保險金4成理賠,要求富邦壽險、明台產險應分別給付他12萬、120萬元。

    富邦壽險指稱,王男並未就他在2016年9月30日中國出遊發生左眼失明一事,負起舉證責任,而他自稱滑倒遭樹枝劃傷眼球,並未敘明事發過程,而且他描述事發經過出現前後不一,又與一般社會經驗不符。

    富邦壽險也質疑,王男既已向富邦壽險、明台產險共投保330萬元意外險,又於2016年9月27日、28日分別向另二家保險公司投保1500萬元、2000萬元高額旅平險,可說是異常投保,何況王男表示事發當時並無人目睹,此說法與事實不符。

    明台產險則主張,王男主張因不慎跌倒致左眼刺傷,但未說明是遭何物刺傷,又眼球受傷原因甚多,不能單憑王男陳述就認定是意外造成。而且事發地點是廣東省最大郊野公園,也是中山市舉辦大型名花展覽的場所,若說事發當時無人目睹王男受傷經過,相當可疑。

    此外,王男遭到如此嚴重傷勢,竟無人協助送醫亦不合理;另依中國廣東省中山市人民醫院的病歷所載內容為「左眼結膜充血,角膜面見不規則破裂傷口,表面見汙泥」、「左眼球破裂傷」等,可以認定王男原本應入院接受手術,卻獨自待在酒店,延誤治療時機,很不合理,可見其說詞前後矛盾。

    高等法院認為,依據王男陳述事發經過是早餐後散步時,因一時尿急,就近在涼亭處旁走道斜坡小便,卻因重心不穩摔落,致左眼受傷,但提出當地醫院病歷記載就診時間是晚上8時,後來王男又改稱事發時是當地下午,前後說詞不一,有重大瑕疵。

    另外,王男主張是意外滑倒過程中撞擊眼睛,依理,遇到重大危險,應會閉眼,並因此使眼瞼、眼眶或臉部撞傷,但其病歷僅記載「左眼外傷,左眼球破裂傷」等傷勢,與意外受傷有不合之處;另外,王男左眼受傷嚴重,卻拒絕送醫,且無人目睹事發經過,與常情不符,認定王男未舉證,無法證明左眼失明是意外害造成,今判他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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