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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醉亂碰女生大腿算不算性騷擾? 院檢看法不同

    鍾姓男子搭車時,用左手碰觸隔壁女乘客的大腿外側3次。(示意圖)

    鍾姓男子搭車時,用左手碰觸隔壁女乘客的大腿外側3次。(示意圖)

    2020/07/12 18:40

    [記者何宗翰/台中報導]鍾姓男子前年11月搭國光客運時,用左手碰觸隔壁女乘客的大腿外側3次,還疑似意圖襲胸,被騷擾的女子為聽障人士,當下便用手機傳LINE向媽媽求助,並請坐在旁邊的情侶幫忙告知司機,司機將車開至派出所協助報案,但檢察官以他碰觸部位不是臀部、胸部等隱私部位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

    鍾男稱自己當天喝醉了,車子顛簸使2人靠攏,手不小心滑下來碰到隔壁小姐的右大腿側面,其他不記得了,隱約感覺有人把他的手推開,幾次他不記得了,他雖然昏昏沉沉,但沒有到不醒人事的地步,「我知道手不小心滑下來碰到別人,讓別人不舒服也是不對。」

    檢察官認定,鍾男確有碰觸被害人大腿外側,但因該部位非屬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要件不合,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被騷擾的女子不服,隔年1月向台中市社會局提出再申訴,台中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向鍾男處以4萬元罰鍰。

    鍾男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他既然知道酒後已有醉意,仍然執意搭車,並無視與鄰座女乘客之間沒有扶手區隔,知道有可能因酒醉處碰隔壁女乘客,屬「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之「間接故意」,認定市府處分並無違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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