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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路段2鐘內吃兩張罰單 他氣炸提訴訟爭權益

路段2鐘內吃兩張罰單,他氣炸提訴訟爭權益,桃園地院法官判撤銷第2次違規罰單。(記者鄭淑婷攝)

路段2鐘內吃兩張罰單,他氣炸提訴訟爭權益,桃園地院法官判撤銷第2次違規罰單。(記者鄭淑婷攝)

2020/07/11 14:2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宋姓車主去年9月16日下午6點多,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中壢路段,因2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後方車主拍下檢舉,讓他吃上2張、各3000元罰單,宋男認為2次違規距離短、時間不到2分鐘,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續舉發需相距6公里、6分鐘以上,但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主張,此規定僅適用於「逕行舉發」而非「民眾檢舉」,宋男改向桃園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此開罰已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第2次違規罰單。

宋姓車主去年9月16日下午6點46分,行經國1南下61.9公里處時,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6點47分行駛到新屋南下出口匝道附近,變換車道依舊沒打方向燈,2次違規全被後方車主拍下檢舉,他也被開出各3000元罰單;宋姓車主說,他坦承自己2次變換車道都沒打方向燈,但2次距離短且時間不到2分鐘,明顯違反道交條例連續舉發需間相距6公里、6分鐘以上的規定,他申訴不成改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桃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開罰無誤,認為道交條例所規定的連續舉發,需相距6公里、違規時間6分鐘以上,是適用於「逕行舉發」而非「民眾檢舉」,而宋男2次違規均是民眾檢舉。

法官指出,藉由多次處罰來遏止違規,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言,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但仍需審酌是否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此原則不論逕舉或民眾檢舉皆適用,勘驗宋男被檢舉的違規影像,第一次是在下午6點46分06秒、於中山高南下61.9公里處,第二次是在下午6點47分18秒、於新屋南下出口匝道附近,2次違規時間僅隔1分多鐘、違規地點也在6公里內,確實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撤銷第2次違規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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