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桃市府顧問期間兼職建設公司董座 李雲強遭懲戒
公懲會判李雲強(見圖)申誡。(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李雲強任職桃園市政府顧問期間,為簡任12職等有給職高官,卻被查出身兼長淮建設公司董事長,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規定,雖然他火速於今年1月16日離職,仍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審理,合議庭日前判他申誡以懲戒。
彈劾指出,李雲強於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擔任桃園市政府顧問,銓敘部於2019年10月辦理當年度兼職查核,比對勾稽查知李雲強自2015年10月28日起迄今,任職長淮建設董事長,根據2018、2019年度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指出,長淮有實際營業事實。
李雲強擔任桃園市政府顧問期間,曾出席長淮建設董監事及股東會會議,還擔任主席發言,「綜觀107年公司營運狀況來說,雖然目前面臨經營困頓,但現場主管及全體員工仍然堅守崗位,竭盡所能,替公司營收做最大的努力。本公司自創建以來至今,今年已是第51年,就舊傳產而言,實屬不易,這還有賴各位同仁齊心協力,讓本公司永續經營。」、「107年度營收較106年度產量產值均略微增加,但整體營收上表現仍不佳,因公司生財機具老舊,維修費高,108年度經跟業主積極爭取,經業主同意在單價上有做微調,但108年度1月至5月為止,產量約只有28000T/月,目前仍盡量努力維持公司收支平衡,讓公司得以永續經營。」
發言可證明李雲強擔任市政顧問期間,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且存摺資料與各類所得扣繳憑單顯示,李雲強確自長淮公司領取報酬,事證明確。
公懲會認為,李雲強於監院調查期間並不否認兼職情事,僅辯公司撥付薪資是遵從父親遺囑,供照顧年邁母親之用,但這僅屬懲戒處分輕重的審酌參考,並不能免除其已成立的懲戒事實,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公懲會指出,李雲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得經營商業」的規定,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評議後判決申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