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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員私裝GPS查私菸反被判刑 檢提非常上訴申冤失敗

海巡署查獲私菸。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海巡署查獲私菸。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0/07/02 11:5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海巡署王姓士官長6年前為了查緝私菸,私自在陳姓男子車內裝設GPS衛星定位器,卻吃上官司被控妨害祕密,遭判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王並非「無故」裝設,GPS車行軌跡也不屬「非公開活動」,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今認為,原判決引用的法律並無不當,非常上訴不符「違背法令」的法定理由,判決駁回。

最高檢非常上訴理由指出,車輛的行車軌跡是「公開活動」,並非刑法妨害秘密構成要件中的「非公開活動」,況且王男以GPS蒐證,是任意偵查並非強制偵查,也不符「無故竊錄」要件,應屬合法,因此提出非常上訴,要替王男平反。

但最高法院認為,最高檢引據的學理見解、外國司法實務運作情況,以及和本案不同的判決等,但非常上訴必須以確定判決「顯然違背法令」為前提要件,最高院認為定讞判決引用法令並無不當,最高檢所提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程式,判決駁回。

王男因查獲蕭姓男子駕駛的某公司貨車載運私菸,為了查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參與走私香菸,遂於2014年6月28日晚間8點,擅自在該公司陳姓司機所駕駛的貨車下方底盤,安裝一台GPS衛星定位追蹤器,竊錄取得該貨車的位置、地址、停留時間、行蹤資訊等;7天後王欲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發覺,報警逮人,提告妨害秘密。

檢方原本已處分不起訴確定,但高雄地院裁准陳男的聲請交付審判,一審雄院認定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侵犯隱私權,判處拘役40天,緩刑2年。

二審高雄高分院考量王是公務員,改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王男冤枉,提起非常上訴,但仍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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