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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暴衝害孕婦犁田流產 小產與車禍難認定有因果關係判緩刑

蔡姓孕婦騎車經過員大路,不慎與游男飼養的小黃狗相撞,導致四肢受傷,隔日還流產,彰化地院認為,車禍與流產非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判處游男拘役20天,緩刑2年。(照片擷取自googlemap)

蔡姓孕婦騎車經過員大路,不慎與游男飼養的小黃狗相撞,導致四肢受傷,隔日還流產,彰化地院認為,車禍與流產非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判處游男拘役20天,緩刑2年。(照片擷取自googlemap)

2020/07/01 17:14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狗比人命重要?!游姓民眾飼養一隻小黃狗,結果跑到大馬路上,竄入蔡姓孕婦駕駛路線,導致蔡女摔得一身傷,緊急就醫治療,隔日流產,蔡女悲憤提告。法官認為,蔡女胎兒有腹積水症狀,也認定檢方起訴說明,流產未能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且游男入監無助履行賠償,相信無再犯之虞,依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20日17點5分,游男(42歲)未注意飼養的小黃狗扣環斷裂,小黃狗跑到馬路上,不巧蔡女騎機車經過,小黃狗疑似受旁車驚嚇,突然跑進蔡女騎車路線,她煞車不及撞上,導致四肢、臉、腹壁等多處擦傷。

未料蔡女就醫後隔日,發生胎兒死亡,只能引產,向對方提告過失致死。彰化地檢署偵查認為,蔡女胎兒本身有腹積水症狀,可能造成死胎,且為蔡女引產的婦產科醫師證稱,若撞擊造成流產,孕婦應會先流血或腹痛,但蔡女於引產當天,沒有發生這樣情形,無法判斷胎兒死因是車禍或是腹積水所致;彰化基督教醫院也指出該案胎兒有腹積水,亦可能導致死亡,要判定死因就只能解剖,惟胎兒引產後即火化,無從解剖確切死因等語,因此實難認定游男有過失致死犯行,依過失傷害提起公訴。

法官審酌,被告於案發後願意賠償20萬元和解,是合理範圍,但蔡女求償250萬元,致未能和解,不能因賠償金額認知不同,刑事責任就不值得原諒,且被告若入監或選擇易科罰金,將加重經濟負擔,無助被告日後賠償告訴人損害賠償,也相信被告經此教訓無再犯之虞,判決緩刑2年,已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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