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禁招「斧刃腳」 踢斷師兄左腳 判賠33萬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喜好「八極拳」的張姓師弟,2017年2月與林姓師兄切磋時,因位居下風竟使出禁招「斧刃腳」,攻擊對方左腳腳踝,害林男左腳腓骨骨折、腳踝脫臼,被害者事後提出求償82萬餘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張男賠償33萬餘元,可上訴。
林男回憶,當晚八極拳社團在新北市新莊體育場的司令台團練,結束後,2人私下切磋,社團對切磋有規定,要「留手、留力」,以不傷害對方為主,2人當時對練3場,前2場他都以「擒拿手」制住對方,第3場時,張男同樣被他夾在腋下,他心想張男是師弟,便不再出力,沒打算把他摔在地下。
林男說:「一般對練到這個狀況,大家就知道該收手,對練就要結束,不要再有其他動作,但在我收力的當下,我的左腳踝就被踢斷了」。
林男還指:「我們對練時相互的習慣是以手部為主,腳部動作練的屬於禁招,例如踢人腳踝的斧刃腿,雖然是八極拳起手式的第一、二招,但因殺傷力太大,教練上課說過禁止使用。」
目睹全程的黃姓學員指證:「林男把張男鎖在腋下…已經準備重新回到位置並放開時,張男就使用斧刃腿」、「這個招式是攻擊人體脆弱的地方,平常對練不會使用」、「教練有說明斧刃腿跟撩陰腿,練習與對練時都不能用,因為會攻擊要害」。
被害者事後提告傷害,張男否認犯行,刑庭法官不採信,認為他明知已被制住,可中止對練,竟以禁招「斧刃腳」踢擊,林男經醫院多次手術,實屬相當嚴重傷害,加上他犯後態度惡劣、無悔意,依傷害罪判刑6月。
林男另提82萬餘元求償,張男堅稱並未使用斧刃腳,且認為林男事前應可認知對練過程可能發生傷害,仍「自甘冒險」參與,應自負4成責任。
民庭法官審理後同樣判定,張男確實有故意以「社團禁招」斧刃腿踢擊林男,且本案並無「自甘冒險」問題,林男沒有過失,判決張男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合計3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