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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拒檢撞員警 無法證明酒駕獲不起訴

張姓男子違反國道高乘載規定被員警攔停後,竟開車撞警逃離。示意圖。(資料照)

張姓男子違反國道高乘載規定被員警攔停後,竟開車撞警逃離。示意圖。(資料照)

2020/06/30 12:09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今年春節期間,國道實施高乘載管制,張姓男子違規被攔停,竟開車撞警後逃離,員警事後在他家找到人,並測得酒測值超標,但因無法證明他開車時有酒駕,檢方偵結後處分不起訴,至於他開車撞警的部分,則依妨害公務處分緩起訴1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

檢方指出,今年1月28日下午3點多,張姓男子開車行經國10西向2.2公里處時,當時國道為了疏運實施高乘載管制,張男因未達高乘載規定,被員警攔停後指揮停靠在路邊;張男停車後,員警趨前站在駕駛座旁並手扶著窗,張男突然跺油門加速逃離,害員警失去重心跌倒,手部擦傷(傷害部分撤回告訴)。

員警根據車號找到張男的住處,並測得他酒測值超標,訊後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罪送辦;檢方偵查時,張男坦承自己有開車撞警,但否認酒駕,辯稱他是回到家後喝酒壓驚,才會超出酒測值。

檢方認為,張男拒檢開車撞警,雖造成員警受輕傷,但員警事後已表明不再追究責任,且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因此處分他緩起訴1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至於酒駕部分,因沒有證據證明他開車時有喝酒,因此公共危險罪部分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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