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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友墮胎還在出血 男硬上賠償和解獲緩刑

    陳姓男子因沒有做避孕措施,導致女友A女懷孕,但他竟不顧A女才剛口服藥物流產,身體尚未康復、陰道仍有出血狀況,竟違反她的意願,強行硬上被告。(示意圖)

    陳姓男子因沒有做避孕措施,導致女友A女懷孕,但他竟不顧A女才剛口服藥物流產,身體尚未康復、陰道仍有出血狀況,竟違反她的意願,強行硬上被告。(示意圖)

    2020/06/17 11:3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陳姓男子沒做避孕措施,導致女友A女懷孕,但他竟不顧A女才剛口服藥物引產,身體尚未康復、陰道仍有出血狀況,強行硬上被告,由於陳男認罪賠償並和解,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有情輕法重情形,依刑法59條減刑,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1年10月徒刑,緩刑2年。

    檢警調查,陳男曾因沒有做好避孕措施,害A女因此引產,去年8月13日,又因相同原因害被害者再度懷孕、服藥引產。

    但在A女服藥引產13天後,陳男竟不顧她的身體尚未康復、陰道仍有出血狀況,強行硬上,A女身心受創決定報警提告。

    合議庭認為,陳男為滿足己身性慾,對A女強制性交,固值非議,然2人當時是同居情侶,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陳男於偵查及審理時亦始終坦承犯行,並與A女達成和解後履行完畢,可見對於己身所涉罪責已深刻悔悟,並積極洽談和解,盡力填補A女損害,犯後態度尚佳。

    合議庭認為,陳男犯罪情節究與施以高強度強暴手段、恣意踐踏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徒有別,若處以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3年,猶有情輕法重、過苛之憾,因此予以減刑。

    不過,合議庭也指出,A女現已搬離陳男住處,並未同住,應無再遭受家庭暴力危險性,然審酌2人曾是男女朋友,為免陳男在緩刑期間藉故騷擾A女,另生事端,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禁止陳男對A女為騷擾、接觸、跟蹤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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