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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系女師帶男學生到摩鐵泡澡 不滿被解聘提告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性平會調查結果,判吳女敗訴,仍可上訴。(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性平會調查結果,判吳女敗訴,仍可上訴。(資料照)

2020/06/14 16:1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知名吳姓女舞者任教某國立大學舞蹈系時,帶男學生到摩鐵泡澡而被舉發校園性騷擾,吳女自認沒違反男方意願,且不滿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前1個多月終止她的聘約及停聘2年,提起確認兼任助理教授聘約關係存在的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性平會調查結果,判吳女敗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女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獲某國立大學舞蹈系聘為兼任助理教授,但2017年12月7日,吳女卻被她所教導的男學生指控,涉嫌邀男學生到摩鐵共同泡澡。

性平會獲報介入調查,確認吳女性騷擾男學生的事件成立,將吳女移送教師評鑑委員會評議,教評會認為吳女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影響男學生人格尊嚴及學習權益,依聘任辦法規定終止吳女的聘約,且決議2年內不得聘任。吳女不服,經向教育部訴願被駁回後,改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吳女主張,校方既認為她被控性騷擾的行為,非屬「情節重大」,就不能依聘任辦法規定「情節重大」的條件進行懲處;吳女還提及,約男學生到摩鐵一起泡澡,並沒有違反男學生的意願,教評會推論男學生的人格尊嚴及學習權益,因此事受到負面影響,據此認定她涉及性騷擾,純屬臆測,並無依據。

校方則主張,此案經性平會調查後,認定吳女約男學生到摩鐵泡澡的行為,具有「性意味」,已使男學生感到不舒服、損及男學生的人格尊嚴及學習權益,符合「性騷擾」定義;吳女涉及性騷擾,違反聘約、聘任辦法所列教師義務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校評會終止她的聘約及2年內不得聘任,決議符合比例原則。

北高行認為,吳女是男學生修讀舞蹈課程的教師,卻以需要按摩等理由,違反兩人約碰面一起看表演的約定,帶男學生去摩鐵,且進房後自行脫衣泡澡,還邀男學生一起共浴幫她按摩,使男學生與她發生肢體接觸,期間男學生思緒混亂,曾傳LINE向學弟求救,事後還透過LINE與吳女通話,告知「對剛才發生的一切覺得很詭異、很不舒服」,吳女則回覆「聽你說詭異,真的很讓我不好意思」等語,認定吳女所為符合校園性騷擾,性平會認定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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