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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酒測前沒給漱口 他省了2萬9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發現員警於實施酒測前,沒有讓張男漱口,不符合取締程序,證據有瑕疵,判處分撤銷。 (資料照)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發現員警於實施酒測前,沒有讓張男漱口,不符合取締程序,證據有瑕疵,判處分撤銷。 (資料照)

    2020/06/09 18:3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張姓男子開車在南投縣被警方攔查,警方聞到張男有酒味,張男辯他吃了一整天檳榔造成,員警實施酒測他酒精呼氣值為0.27mg/l。張男被裁罰2萬9千元,並被吊扣駕照1年,他不服上訴,經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發現員警於實施酒測前,沒有讓張男漱口,不符合取締程序,證據有瑕疵,判處分撤銷。

    張男於去年6 月26日晚間7點多,駕駛自小客車,在南投縣被警察攔檢,員警聞到張男身上有酒味,經酒測棒檢測出現酒精反應,要求張男進行酒測,張男辯他已經10多年沒碰酒了,是因為一整天都在吃檳榔造成。

    張男配合員警實施酒測,結果測出酒精呼氣值為0.27mg/l,超標,警方依法開單告發,張男被監理單位裁罰2萬9千元,並被吊扣駕照1 年,他不服上訴。

    張男主張,他是因為吃檳榔才導致酒測超標,且他被攔檢後,也到衛福部南投醫院抽血檢驗,結果呈正常反應,且稱員警對他實施酒測前,沒有讓他喝水漱口。

    警方反駁,張男雖辯稱並無飲酒,僅嚼檳榔,惟是否有喝酒後再吃檳榔之情,尚難論斷而排除此一可能性。且張男於案發後至醫院抽血檢驗,已是隔日上午,難以作為酒測時之真實數據。

    法官檢視員警取締張男酒駕的採證光碟,內容顯示「畫面開始,員警已將酒測器拿至張男車輛車前引擎蓋上,員警安裝吹管欲對張男進行酒測,張男表示,其已十幾年沒有飲酒,員警表示沒有喝酒怎麼酒測棒會有反應,酒測吹管安裝完畢後直接請張男吹氣進行酒測,張男一邊吹氣,員警一邊請張男大力吹不然會重測,張男吹畢,因酒測器分析較久,致期間員警一度疑問張男真的沒有喝,張男答覆員警真的很久沒有喝酒了,僅有吃檳榔。

    法官認為,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員警執行違規酒駕取締勤務,有規範檢測程序,本件員警僅因張男主動稱未飲酒,即未提供漱口而施測,並未就酒類以外之其他類似物有無經服用且已相隔15分鐘以上一事,併予具體詢問。

    準此,法官認為,張男受測前並未經漱口,難認當時施測程序有踐行確認張男未服用酒類以外可能含酒精成分之物品之程序,則張男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0.27mg/l,其正確性即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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