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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男持刀性虐待少女 法官輕判:顯可憫恕

示意圖。

示意圖。

2020/06/07 12: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朱姓男子在2018年間,與應召女郎小芳性交易,他卻攜帶長刀、繩子與情趣用品,綑綁小芳進行俗稱SM的性虐待,還架設兩支手機拍攝過程,並拍下小芳的身分證,命令她穿「水手服」,微笑掀起裙子拍照,再持裸照逼小芳見面讓他繼續逞慾,警方搜索時,又在他的電腦內,發現他用同一手法,綑綁年僅14歲的雛妓小萍,性虐待並拍攝影片,他觸犯7年以上重刑的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台中地院卻認為,他已賠償被害人各50萬元與20萬,以「顯可憫恕」為由,兩案各輕判徒刑4年2月(尚未宣告合併執行的刑期)。

判決書指出,高職畢業、已婚並育有子女,從事汽車零件製造的朱男,2018年12月18、19日,與女子小芳(皆化名)性交易,價格是3500元,進入汽車旅館後,朱男隨即亮出長刀,再持攜帶的繩子,綑綁小芳頸部、雙手與雙腳,進行SM性虐待的性交,並把兩支手機架設在床頭,拍攝整個過程,逞慾之後,他威脅「我叔叔是黑道,不配合就殺掉」,逼小芳把手機密碼打開,讓他查閱小芳父母親電話,拍下小芳身分證,再命令她穿「水手服」,微笑掀起裙子拍照,數日之後,他把小芳父親的臉書擷圖,傳給小芳威逼再度見面,否則要把裸照寄給小芳的父親,迫於無奈的小芳只好報警。

警方於同年12月27日搜索,卻又發現朱男用同一手法,於同年10月以5000元代價,與年僅14歲的援交少女小萍性交易,再持刀子威嚇,用繩子綑綁小萍,實施SM的性虐待與性交,拍攝小芳裸照與健保卡,打算用來威脅小萍。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定他的SM行徑,是「凌辱虐待」被害人,觸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前者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相當重,不過,同樣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犯罪情節與危害未必相同,法官認為,小萍受此凌虐,身心受創衍生創傷症候群與憂鬱症,朱男行為不該,卻沒造成嚴重傷勢,判處他最低7年徒刑,對朱男還是太重,再考量他有意賠償小芳50萬元,賠償小萍20萬元(已交付部分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朱男的犯後態度良好,援用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各判徒刑4年6月,恐嚇部分各判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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