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大法官黃昭元:說穿了就是獨占配偶性器官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示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大法官黃昭元在協同意見書中認為,「所謂婚姻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配偶性器官的排他、獨占使用權」,並認為這是18年前的釋字第554號、今天的791號所沒有說出口的配偶權的核心要素。
15位大法官中,有14位同意釋字791號的結論,但對於解釋文則是各家爭鳴,同意者中有6位完全同意,6位提出協同意見書,2位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只有吳陳鐶1位提出不同意見書。
黃昭元指出,婚姻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對配偶性器官的排他、獨占使用權,這是本次所釋憲案沒有說出口的配偶權核心要素,通姦罪的目的在於維繫婚姻,其實是在維護性獨占權,婚姻既要求雙方互負(性)忠誠義務,也賦予雙方互有性獨占的對等權利,通姦罪所要保護的核心法益,其實是婚姻存續中,配偶對對方的性獨占權,且可排除任何第三人,而不只是要求配偶盡其性忠誠義務而已。
因為,所謂婚姻忠誠義務還包括精神、感情層面,且精神外遇對婚姻的破壞程度,未必小於通姦。但通姦罪卻不處罰精神出軌,可見通姦罪所要維護的婚姻忠誠義務,核心只是性忠誠義務、性獨占權而已。
黃昭元認為,在現實世界中,被害配偶一旦發動追訴通姦罪,縱使後來對配偶撤訴,即使想回到平凡一天,但雙方婚姻多半就如電視劇「犀利人妻」最終回的著名台詞:「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據統計,就算通姦配偶最後未被判有罪,包括撤回告訴或判決無罪,也有大約半數仍離婚收場。
黃昭元的結論指出,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或許是為了維繫婚姻,但實際後果往往是破壞婚姻關係,感情的世界多屬個人道德、倫理的自主範疇,就連父母、親人也難以干預和勉強,更遑論國家法律。在兩人世界中,能夠攜手同行,白頭偕老,固屬美事,然而如果因各種因素以致難以繼續同行,「縱令動用刑法伺候,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