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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只打小三小王條款」違平等權 即起失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釋字791號解釋,宣示刑法239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記者叢昌瑾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釋字791號解釋,宣示刑法239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記者叢昌瑾攝)

2020/05/29 17:2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釋字791號解釋,宣示刑法239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其中,刑訴法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打小三、小王」條款方面,大法官會議認為,此條法律違反刑法第7條的平等權,且刑法239條既已宣告違憲,則此法條即失所依附,因此即日起失效。

刑事訴訟法239條的但書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說,若只撤回對配偶的通姦告訴,對相姦人的提告仍然有效,配偶對丈夫或妻子撤告後,仍可繼續告小三、小王相姦罪。

法界長久以來都認為此條文違反「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告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應該「同告、同撤」才符合平等原則,法令不應准予通姦罪單獨撤告。

大法官會議今宣示,通姦罪與相姦罪的性質上,屬刑法必要共犯的犯罪,具有犯罪不可分關係,使相姦人受刑事追訴處罰、通姦人不受追訴,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

宣示指出,當初此條款的立法目的,無非是為了顧全夫妻情義的受害配偶,透過對配偶撤告,而促使延續婚姻關係。然而,撤告效力是否及於第三者,和婚姻關係是否延續,並沒有實質關聯,因為配偶在撤告時,大多已經決定是否要延續婚姻,後續對第三者的追訴,往往只具報復效果;且開庭時常須傳喚通姦人到庭做證,審判過程可能加深婚姻裂痕,因此,法律設計的此等差別待遇,與維持婚姻間並沒有實質關聯,違反憲法平等權。

何況此法條是以刑法239條合憲為前提,才能適用,但既然刑法239條今已宣告違憲,此條也就失去依附。大法官會議因此宣示此條款即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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