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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違憲》通姦罪釋憲案大事紀

    大法官今對通姦除罪釋憲案做出第791號解釋,首度在憲法法庭由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長許宗力宣示釋憲文。(記者叢昌瑾攝)

    大法官今對通姦除罪釋憲案做出第791號解釋,首度在憲法法庭由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長許宗力宣示釋憲文。(記者叢昌瑾攝)

    2020/05/29 17:02

    〔記者林嘉東/綜合報導〕大法官今天宣告通姦罪違憲,終結85年的通姦罪。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首次釋憲是在20年前,由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聲請釋憲,當時的大法官宣告合憲,此次第二次釋憲案是由時任苗栗地院法官陳文貴5年前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作出的釋字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違反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刑訴法第239條但書違反平等原則,2條法律均違憲,故變更18年前做的554號解釋,法令即日起失其效力。

    回顧兩次釋憲案,首次釋憲是2000年,由時任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聲請釋憲;葉法官2000年間承審2件妨害家庭案件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葉法官認為,通姦罪侵害了性自主權,也就是「是否、跟誰、如何發生性行為」的自由,違反「憲法」第22條規定,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2年後,2002年12月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宣告通姦罪合憲。

    第二次通姦罪釋憲案是在2015年間,時任苗栗地院法官、現任高院陳文貴提出後,陸續又有18名法官及6位通姦罪當事人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配偶撤告」,違反憲法比例及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2017年5月18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中決議,建議廢止通姦罪,如果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回歸刑訴法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

    第一次通姦罪釋憲標案,只有「刑法」第239條,並未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撤回告訴不可分例外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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