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障男借廁所被自動門夾傷頭 麥當勞判賠20萬確定

王姓視障人士步出麥當勞時,遭店門夾傷頭,導致輕度視障變成重度視障,獲賠償20萬餘元。(翻攝Google地圖)
〔記者楊國文、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王姓視障男子2015年間跟麥當勞台北石牌店借廁所,卻遭自動門夾傷頭部,導致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憤而提告索賠321萬餘元。雖然麥當勞抗辯王男來借廁所、並非消費者,不適用「消保法」,但高等法院認為第三人也受消保法保護,日前維持一審士林地院判賠20萬8403元的見解,全案確定。
2015年5月間,王男到麥當勞借廁所,使用完畢要出大門時,先以手杖探測,等待開啟後才出去,沒想到經過門扇時,自動門感應不良,直接闔上,當場夾住他的頭部,且因設計緣故,不斷重複夾擊,害他受到不小傷害。
王男被救出後送急診治療,判定他有腦震盪、視神經病變、視力惡化等狀況,而後回診,又被診斷出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睡眠障礙等後遺症,一定要太太陪伴才敢通過自動門。
王男主張麥當勞未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備,電動門亦有問題,違反消保法,向麥當勞及王姓店長提起321萬餘元的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賠償告訴,士院認為他是消費者,應獲得賠償,審酌客觀條件後,判賠20萬8403元。
全案上訴高院,麥當勞主張,王男只是來借廁所,並非消費者,非消保法所保護的客體。
高院對於王男的身分跟士院有著不同的解讀,雖然合議庭也認為他不是購買商品的消費者,但強調,麥當勞應確保營業場所周遭場地設施安全無虞,包含設置大門之自動門合乎安全,以避免來店的消費者或「第三人」遭自動門碰撞受傷。
高院認為,麥當勞未做好管控,導致大門有可能碰撞消費者或第三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故認定麥當勞對於王男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任,審酌原審判賠金額合理,維持原判,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