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依神明旨意開小吃店 警察老公合夥違法兼職被懲戒
愛妻依神明指示開小吃店,警察老公當合夥人,遭到懲戒。(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樣是兼職,彰化警獲薄懲!台北市交通大隊萬華分隊警員石明謹兼職球評,被移付懲戒,一旦成案,可能會跟前台大醫師孔祥琪面臨記過處分,而彰化鹿港警分局一名陳姓警員,則因愛妻依照神明旨意開小吃店,拿他的身分證登記為合夥人,被公懲會認定情節輕微,獲得最輕的申誡處分。
去年9月間,陳員的配偶稱接獲神明旨意要開小吃店,且規定一定要4人登記經營,生意才會穩定,她遂拿陳員的身分證,聯合弟弟及弟媳,四人一同登記為小吃店的合夥人。
彰化縣警局去年查核兼職平台,發現陳員擔任小吃店合夥人,違法兼職,便派員調閱小吃店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及合夥契約書等資料,並訪談陳員,確認他親自在合夥契約書上簽名蓋章,知悉合夥人一事。陳員辯稱知道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掛名負責人,但不知道不能當合夥人。
彰縣警局確認陳員知悉擔任合夥人,但查無證據他有參與經營或支領報酬的事實,今年初已解除合夥人職務,違法情節輕微,無停職必要,移請公懲會審理。
公懲會指出,參與合夥事業的投資者,縱出資額甚少,亦未參與經營,然法律仍授予相當影響力,並應負相當責任,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可相提並論,因此,是只要參與合夥的投資者,無論出資比例多寡,均應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經營商業行為,不得免責。
公懲會認為,陳員兼職非屬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但行為已足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紀律鬆散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審酌他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給予申誡薄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