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20歲色狼性侵少女 父母一起賠80萬
2020/05/17 12:4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8年間,未滿20歲的揭姓男子把一名15歲少女A女拐到住處,不顧A女拒絕,強行性侵得逞,被害者及其母親提出民事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除了判揭男及其父母須賠償A女50萬元外,亦需賠償A女之母30萬元,合計80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8年間,揭男透過臉書結識A女,同年4月28日,就邀約她在捷運站見面,再藉詞欲將背包放回住處,把少女拐回家,不顧A女拒絕,強脫外套、短褲及內褲,並舉起右手作勢欲毆打,強行性侵得逞。
被害者不甘受辱提告,刑事部分,一審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揭男4年徒刑,全案上訴高院審理中,被害者及其母親再提出80萬元求償。
對此,揭男辯稱他是以為得到A女默認才發生關係,還說他當時未滿20歲,學歷不高,工作不穩定,生活環境封閉,社會經驗不豐富,未能充分理解如何尊重異性的性自主意願,導致行事衝動,家中經濟狀況又不佳,亦無積蓄,服刑中僅有微薄收入供日常生活使用,仍願盡所能與A女和解,可見犯後態度尚佳。
法官審理後除判決揭男應賠償被害者外,由於他當時是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應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