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請勿入﹗女找男友變侵入住宅判刑罕見
鐵捲門。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黃姓女子到郭姓男友租處找人未果,與他同分租的室友王女,下樓開鐵門要請她離開,黃女即彎腰衝入,結果被高雄高分院判處徒刑2月確定,得易科罰金,理由是她無故侵入住宅。
值得一提,此案經屏東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後,王女不服提起再議,仍被高雄高分檢駁回,但她仍不死心,聲請交付法院審理,結果1、2審均判決黃女有罪,翻案成功,相當罕見。
判決書指出,2016年12月10日凌晨1時許,黃女前往屏東縣恆春鎮郭姓男友租處找人,與郭男分租的室友王女說他不在,但黃女不願離開,仍在屋門前叫囂,王女因此下樓開車庫鐵捲門請她離開,此時黃女未經王女同意,隨即彎腰進入車庫,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
黃女應訊辯稱,王女在電話中說要下樓講清楚,才會開鐵捲門,如果王女沒有要讓她進去,就不會下來開門,否認犯行。
王女出庭則說,怕黃女吵到鄰居,有請3樓房客林女一起下去請她離開,門打開約自己的大腿高度,她就彎腰衝進來,手放在背後,好像有拿東西,並喝醉酒邊笑邊叫邊罵,覺得她要打人,就趕快拿旁邊的折疊椅把她壓制在牆邊,警方接獲林女通報抵達,才知道她手上拿著拔釘器。
王女強調,先前已發生過兩次,請黃女走就算了,但這次她堅持不走,當時開門只是想請她回去,沒有要讓她進來的意思。
2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案發當時已深夜,王女又與黃女不熟,若黃女經對方同意入內,大可待鐵捲門完全開啟後進去,不會只等鐵門開到一點點高度,即彎腰衝入,認定構成無故侵入住宅,並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