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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戰指揮部修繕突擊吊橋 拉斷繩造成下士腦傷判賠1070萬

特戰指揮部修繕單索突擊吊橋造成陳姓下士腦傷,桃園地院判賠1070萬元。(記者余瑞仁攝)

特戰指揮部修繕單索突擊吊橋造成陳姓下士腦傷,桃園地院判賠1070萬元。(記者余瑞仁攝)

2020/05/07 15:29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2015年11月間修繕突擊吊橋時,因依規定須使用6名人力,負責的鄭姓士官長卻找來32人支援,造成拉力過大繩索斷裂、滑輪反彈擊碎陳姓下士下顎,傷重昏迷10個月雖醒來卻已因腦傷生活無法自理,陳為此向國軍請求國家賠償1830萬元,桃園地院民庭判處國防部應賠償1070萬元。全案可上訴。

24歲的陳姓士官提告主張,他於武漢營區服務,因營長前來營區的戰技館視導,認為原先架設的單索突擊吊橋破損,要求鄭姓士官長率隊更換,2015年11月13日修繕時,鄭姓士官長擔心人少無法將繩索拉直,命他及單位內共32人支援,不料反而拉力過大造成繩索斷裂,他被反彈的滑輪擊中頭部。

陳因此造成下顎開放性骨折,牙齒被打落掉進食道,腦部還因瀰漫性軸突損傷,在醫院昏迷10個多月,甦醒後出現認知功能障礙、短期記憶受損,生活無法自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陳主張說,依陸軍司令部「特戰基本作案技術訓練手冊」,架設單索突擊吊橋只需6人,且僅需4人負責拉繩,鄭姓士官長卻不照規定,命令遠超所需的32人拉繩,造成拉力過大、繩索斷裂。鄭於2017年被桃園地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另由法院審理中。

桃園地院民庭認為,鄭姓士官長為公務員,因貿然要求32名官士兵同時強拉繩索導致斷裂,其行為與陳的受傷具有因果關係,而陸軍司令部認為陳已向鄭求償,就不得再提國賠,認知有所誤解,應適用於國家賠償法。

陳受傷時年僅19歲,須接受復健、整形磨皮之痛,依醫療、看護、勞動力減損、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等,法院審理認定以求償1210萬元為適當,扣除保險等,判處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賠償陳1070萬36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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