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縣議員李月琴詐領助理費 坦承並繳回犯罪所得獲緩刑
前桃園縣議員李月琴詐領助理費,坦承並繳回犯罪所得,桃園地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予以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資料照,記者魏瑾筠翻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縣第17屆縣議員李月琴,因是遞補而當選,任期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25日,她被控於任內利用5名人頭詐領256萬元9516元助理費,桃園地院審理期間,李月琴坦承並繳回犯罪所得,法官考量她將這些款項用來捐助社團活動、選民服務等,尚非全數中飽私囊等理由,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予以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
判決指出,李月琴經不知情的李姓等5名人頭同意,在空白聘書上簽名或代簽,其中僅與李男約定擔任助理費每月薪資2萬5000元,取得5人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後,出具「聘書」、「桃園縣議會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文書,向桃園縣議會申請補助助理費用及領取春節慰勞金,款項下來後並未如實支付給5人,總計詐領256萬9516元。
李月琴在審理過程坦承不諱,但稱這些錢並非放入自己口袋,而是攤分給3名私聘的助理等費用,不過,法官認為若攤分給3人,256萬9516元也高過3人薪資且於法不合,不採信李月琴的說詞,認為她的行為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從重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論斷。
法官審酌李月琴坦承並繳回犯罪所得,加上她沒有前科,詐得的助理費主要用於捐助社團活動、選民服務費用、服務處開銷及聘請私費助理等,尚非全數中飽私囊,且她從事政治工作多年,曾於1998年至2002年2月擔任桃園縣議員、2002年2月至2006年2月擔任平鎮市長等職務,因一時失慮犯案,已表達悔悟、未耗費司法資源,審結判處她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並予以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