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隨機殺人犯檢方求極刑 嫌主張精神疾病法院難判死
新北市新店隨機殺人案王姓兇嫌(紅色圈內)被依殺人罪嫌起訴,圖為當天行兇畫面。(翻攝畫面)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2009年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拘束法官在審理殺人案時,需審酌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的辨識能力是否顯著降低、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等情狀,再決定是否量處極刑,由於效力強大,判死幾乎成為不可能的任務,截至目前為止,僅2名有精神病史的殺人犯被判死。
2012年3月間,新竹男子彭建源不滿好友未幫他助陣,跑到好友經營的KTV縱火,還把門卡住不讓人逃生,造成5人死亡,到案後只關心自己是否符合自首要件,雖然他有憂鬱、躁鬱、妄想、幻聽等精神病史,2014年3月間仍判死確定,合議庭的理由為兩公約只是「敦促」、而非強制,目前待執行。
2012年10月間,住在台南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外包安養院的男子林基雄,因罹患直腸癌情緒低落,在院內縱火,造成13人身亡,雖然精神鑑定結果為智能低落、衝動控制不佳、辨識能力顯著減低,但台南高分院仍認定他犯案時思路清晰而判死,2014年4月間,林基雄在看守所吐血身亡,未撐到三審判決出爐。
過了2014年4月後,因我國也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化,規定不得對身障者處以酷刑,以上兩案例的見解更難被採納,此後在3公約加持下,只要被告被鑑定出有精神疾病,法院幾乎無空間判死。
從過往論死主要考量被告犯案有無辨識能力低落,到王景玉案只要有「長期精神病史」就可免死,整體脈絡綜觀下來,目前法院的心證已完全扎根於3公約。
因此,台北地檢署偵辦新店殺人案,起訴要求法院處以王姓兇嫌死刑,即便王男犯案時辨識能力正常,但他自稱罹患「解離性身分障礙」,也就是俗稱的多重人格,一旦能夠舉證且鑑定為真,又主張符合自首要件,法院要判死的機率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