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花蓮台佔用國有地 法院:中廣與交通部不是公法關係
中廣花蓮台長期佔用3筆國有地,3年前被台北地院判應返還549萬元租金不當得利給地主交通部。(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廣公司佔用國有地,提告敗訴又一樁!中廣花蓮台長期佔用3筆國有地,3年前被台北地院判應返還549萬元租金不當得利給地主交通部;中廣認為這些土地是國防最高委員會早年決議轉讓給中廣以彌補戰時損失,交通部1985年同意以買賣方式移轉給中廣,中廣訴請法院確認中廣與交通部間是否為「作價轉讓」的公法關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中廣舉證不足,判中廣敗訴,可上訴。
至於返還租金不當得利之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為了避免判決歧異,去年10月裁定停止訴訟,須待本件確認公法關係是否存在之訴確定之後,再重啟審理。
政府追討中廣在全台各地佔用的多筆土地,針對新北板橋、八里、彰化芬園、花蓮市、嘉義民雄等土地,先後提起民事確認土地所有權訴訟,各法院也陸續認定土地是國家的,判中廣敗訴;政府後續訴請中廣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訴訟已判中廣應賠,總額逾億元,其餘尚在訴訟中。
本案則是針對花蓮機電室(即中廣花蓮台)座落於花蓮市美崙的3筆土地,台北地院認定中廣無權占有,2017年8月判中廣應賠租金性質的不當得利549萬餘元。審理期間交通部不承認與中廣之間具有「作價轉讓」的法律關係,中廣因而向北高行另起訴訟,以確認雙方法律關係。
中廣主張,國防最高委員會於1947年常務會議決議,通過核准將花蓮此3筆土地作價轉讓給中廣的前身「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做為支付戰損補償的換算對價,但未完成轉讓手續,土地登記仍為國有,經中廣多年交涉,交通部1985年同意以買賣方式移轉給中廣,1987年完成登記,中廣合法擁有土地,與交通部之間是「作價轉讓」的公法關係。
但交通部於1996年主張移轉方式違反國有財產法,移轉不生效力,土地應屬國有,提起確認土地所有權訴訟,2015年更三審判交通部勝訴,時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放棄上訴而確定,交通部並提告請求中廣返還不當得利;原址已於2015年底收歸國有,交由花蓮縣文化局管理。
北高行認為,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的決議,尚不足以直接形成「作價轉讓」的法律關係,且中廣也未能舉證證明「作價轉讓」的法律關係存在,中廣對於究竟是基於與國家機關間的合意,或是國家單方、片面的行政決定,論述前後不一,難以採信,中廣未盡舉證責任,駁回中廣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