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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分屍凶嫌改判無期 最高法院是否埋單關鍵在「自首」

華山性侵分屍殺人案凶嫌手陳伯謙(前)。(資料照)

華山性侵分屍殺人案凶嫌手陳伯謙(前)。(資料照)

2020/04/07 22:5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院長吳燦1日就任,很快就會收到華山性侵分屍殺人案兇手陳伯謙的無期徒刑上訴案,雖現無從得知將由哪一庭承審,但刑事庭出身的吳燦所創的「盤點存貨」,勢必成為合議庭的量刑指標,屆時庭內對於陳伯謙是否屬「自首」應有一番論戰。

量刑的「盤點存貨」又稱「吳燦基準」,是吳燦2013年審理殺害2名女友的恐怖情人吳敏誠案所發展出來的模型,同時開創死刑量刑應行言詞辯論的先河。他認為,刑法第57條規定的10項量刑準則,應一一敘明心證,綜合盤點後再統整刑度,而後此一論點成為重大刑案判決妥適與否的檢驗指標。

從吳燦基準來看陳伯謙,他手段兇殘、未與家屬和解、看不出悔改,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10項指標,前9項都已達聯合國兩公約的「最嚴重罪刑」門檻,僅最後一項犯後態度的「自首」該如何認定。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警方早已鎖定陳伯謙犯案,不符合自首要件,判死;二審高院覆審則認為,陳伯謙在員警鎖定他殺人前就供出實情,屬自首,改判無期;可預期終審最高院審理重點,也將鎖定此處。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解釋,法律規定嫌犯在警方「未發覺」犯罪前自首,得減刑,因此最高院應會檢視承辦員警當時是否有證據先合理懷疑,「認知」陳伯謙犯下殺人案,而後陳才到警局自白,時序很重要;另外,雖然法條規定自首「得」減刑,而非「應」,惟實務上只要是自首,仍會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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