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要國中妹傳裸照被訴 認錯獲緩刑
2020/03/09 12:3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蔡姓男大生要國中少女傳全裸照片與影片給他,後被少女母親發現,蔡男挨告。台北地院認為,蔡男犯後認錯,並與少女父母成立調解,故雖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8月,但給予緩刑4年,另命他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或公開少女照片;可上訴。
起訴指,蔡男去年3月間透過IG認識少女,隔月開始傳訊息要求少女拍一張全身脫光只穿內褲的照片給他,後再要少女全身脫光拍並拍影片等。
少女母親發現後警處理;警方7月在蔡男家中搜到少女猥褻照片、影片等。
蔡男在警詢與偵查時承認犯行,法院審理期間,他也對少女父母表達歉意,另因少女不在場,所以無法當面對她表示歉意。
法官認為,蔡男犯案時因年輕而思慮欠周,對男女觀念偏差,犯下本案,但犯後承認犯行,且與少女父母成立調解,除支付賠償金外並給予一定承諾。
另少女父親在調解時也說:「我的想法是7年有點重(指判刑),但還是要有處罰,我可以接受蔡男所提出的條件」,少女母親也希望依法減刑。
法官認為,蔡男因一時失慮觸法,雖惡性非輕,但目的只在於自己觀賞,有別於其他加諸暴力強制手段等情節,同時未施用不法腕力造成少女身體傷害,故犯罪情節實屬較輕,縱使他涉犯法條最低刑度為3年,但觀察蔡男犯罪具體情狀與行為背景,仍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故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判刑1年8月。
法官另因蔡男沒有前科,偵審期間深表悔悟,故認定經偵審程序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於社群軟體、電子媒體或場所,散布或公開被害人之照片、影片或電子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