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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結婚花300多萬買豪宅 婚宴前分手只拿回25萬元聘金

高雄男為結婚花300多萬買豪宅,婚禮前與未婚妻鬧翻只拿回聘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高雄男為結婚花300多萬買豪宅,婚禮前與未婚妻鬧翻只拿回聘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2020/03/07 14:22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陳姓男子與林姓女友論及婚嫁,婚前由陳男花240萬買下一間千萬豪宅,並登記在兩人名下,為了構築新家,又花了64萬元裝潢、添購傢俱,陳還拿25萬元當聘金給女方,但兩人感情生變,婚事告吹後,陳男提告向林女索討300多萬元,最後法院只判林女須償還25萬元聘金。

判決指出,陳男和林女交往多年,2014年10月間,兩人有意成家,婚前,陳家出資240萬元付頭款,買下一間千萬豪宅後,陳男主張把房子登記在他和林女名下,然後又花了64萬餘元替新家裝潢、添購傢俱。

房子買好後,兩人直到2016年5月才舉辦訂婚典禮,訂婚時,陳男又拿了25萬元聘金給女方,但兩人訂完婚後遲未登記結婚,後來又因為生活在一起衝突磨擦不斷,甚至在婚禮、婚宴前大吵一架,兩人婚事就此告吹。

兩人分手後,陳男認為林女沒有付出就佔了一半房子,於是提告要求林女要還一半的頭期款120萬元、64萬元裝潢及68萬元餘元的婚禮費用,更須賠償30萬元精神撫慰金,求償總計超過282萬餘元。

林女則辯稱,陳男的頭期款是他父母給的,房子的裝潢、傢俱則是她拿出來的錢,甚至房貸她繳得比陳男還多,婚宴沒舉行,也沒有舉辦婚禮、婚宴而衍生的費用,至於房子的產權問題,她願意把房子分割產權後,把自己的那一部分拍賣後所得價金還給陳男。

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事證及證人證司,認為兩人解除婚約都要負責,且陳男沒有提出進一步證據證明裝潢、傢俱費都是從自己拿出來的錢,因此判林女只須償還25萬元聘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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