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腳鐐實施14年 13名性侵犯落跑全被抓回籠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006年修正,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可命有再犯高風險的性侵假釋犯穿戴電子腳鐐,實施至今共1350件,其中有13人破壞腳鐐後落跑,幸好全部緝捕歸案,無一在外危害治安。圖為花蓮性侵假釋犯歐力源昨晚破壞電子腳鐐逃跑,今在高雄落網。(民眾提供)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006年修正,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可命有再犯高風險的性侵假釋犯穿戴電子腳鐐,實施至今共1350件,其中有13人破壞腳鐐後落跑,幸好全部緝捕歸案,無一在外危害治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觀護處遇有必要,可報請檢察官許可,在監執行報請假釋之前,對性侵犯進行評估,如果認定有再犯高風險,在核准假釋付保護管束同時,檢察官可諭知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也就是穿戴電子腳鐐,或是法院宣告緩刑時,同時諭知付保護管束,觀護人如果認為有再犯高風險,也可報請檢察官實施科技監控。
法務部統計,電子腳鐐施行至今已應用在1350名性侵假釋犯身上,共有13人破壞逃脫,已全部歸案。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林嚞慧表示,性侵加害人付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性侵案件的比例為1.73%,而從2006年1月實施科技監控設備至今,穿戴電子腳鐐的再犯率則為0.96%(13人),整體來看確有防止再犯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