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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駕挨罰9萬 他提告抗罰理由一堆

    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

    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

    2020/03/02 12:3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男車內散發不明刺鼻味被員警要求驗尿,後來確實驗出體內有K他命反應,挨罰9萬元:李男不服,提告抗罰否認有吸K他命,且當天應是在酒店應酬時,有人施用K他命,他吸到二手菸所致,加上員警並未獲得他「真摯性(自願)同意」就採尿,故應撤銷原處分。士林地院審結,認定李男提告無理由,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4月25日凌晨2時許,李男開車行經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99巷口的路檢點時,遭員警認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的違規事實,開罰9萬元。

    李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員警既未親眼見他吸食毒品,且他當下已否認有施用K他命惡習,應是在酒店應酬時,客戶有施用K他命,他吸到二手菸所致,此外,員警並未獲得他自願性同意就採尿,故尿液檢查程序並不合法,尿液鑑驗報告不得作為證據。

    李男還說,他是初犯,員警未區分情節輕重一律裁罰9萬元,恐有怠惰之嫌,況且駕駛人吸毒後駕車,本質上屬一個行為,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K他命已設有處罰規定,員警僅需依該條例處罰即可,卻又對他開罰9萬,容有未洽。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員警當下經李男同意後查看其身上及車內物品,故在車內駕駛座及副駕駛座發現K他命粉末,過程中李男意識均清楚、未受任何干擾;至於李男雖否認有施用K他命,辯稱是酒店應酬時吸到二手菸所致,但當日採尿送驗後發現,其體內存有相當濃度K他命等毒品成分,故員警舉發並無不當。

    另李男雖又主張開車及盤查過程並未吸毒等語,但道交條例規定的是吸毒後駕駛汽車的行為,並非以影響駕駛為判斷必要,又吸毒駕車屬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政罰,該行政罰與刑事處罰方式不同,處罰目的也不同,故原處分並無違誤。

    法官勘驗採證光碟後認為,員警確實在李男身上與車內聞到K他命味道,車內也有白色粉末,故合理懷疑李男毒駕並無違誤,另李男雖又主張並非出於自願接受採尿,但李男在製作筆錄前已完成封緘捺印等程序,並未提出任何異議,或就採尿表達任何疑義,自然可認定已同意接受尿檢。

    再者,道交條例規範的法律上義務與觸犯毒品罪欲處罰的行為本來就不同,員警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裁罰基準表中特別規範,駕駛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情形,一律裁罰法定罰緩最高額9萬元,故員警並未逾越授權範圍。基於李男提告無理由,法官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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