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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校警猥褻案逆轉 法院揭女童主動摸警衛下體

校園監視器錄下校警與女童進身障廁所的畫面。(資料照)

校園監視器錄下校警與女童進身障廁所的畫面。(資料照)

2020/02/05 17:23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前年某小學爆校警猥褻小四女童案,當時檢方依據被害女童供述,康姓警衛背著她進入廁所,且「抓著女童之手撫摸自己下體」起訴,但經法院調查,發現是女童尾隨警衛進入廁所,女童並主動要求撫摸警衛下體,康某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徒刑8月緩刑4年。

2017年12月高雄市傳出一名學校康姓假日值班警衛,在學校的身障廁所猥褻該校的小四女童,由於康某與女童熟識,經常陪同騎乘單車、把玩手機,具有一定互動往來關係。

當年女童姑姑察覺孩子在學校與「陌生人互動情況有異」請導師協助調查,經調閱校園監視器,及詢問女童赫然發現她和警衛有異常的互動關係向警方報案。

檢警查出,12月12月23日假日下午1時許,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女童到學校玩,康姓值班警衛在學校的身障廁所,「抓著女童之手撫摸自己之下體」,女童還一度供稱,警衛伯伯是背著她進入廁所,事後,伯伯要她先離開廁所,他隔一段時間後才由不同方向出來,康某被依猥褻女童罪起訴。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調閱完整監視器畫面,同時傳訊女童學校老師、諮商心理師等相關證人發現,案發時是康某先進廁所,女童隨後才入進,且女童也事後翻供,是她「因為想要摸摸看」主動撫摸警衛的下體,警衛並未對她身體有所碰觸。

法官認定被告自應在女童行為產生偏差之際,給予適當之導正,而不知自我約束,而與其發生猥褻行為,但考量被告犯行係被動,且案發後已和被害人家屬以15萬元和解,終判處徒刑8月緩刑4年,須接受5場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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