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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取締飆車族 法官認「沒有相互超越追逐」撤罰

苗栗地院審理認為警方所提證據,最多僅能證明江男行駛機車車陣後,無法具體證明有競速行為,裁定撤銷處分。(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院審理認為警方所提證據,最多僅能證明江男行駛機車車陣後,無法具體證明有競速行為,裁定撤銷處分。(記者彭健禮攝)

2020/01/16 12:5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江姓男子凌晨開車在桃園市,行駛在一群機車後方,被警方攔下視為飆車族開單告發;江男被裁罰3萬元、吊銷駕照,不服提行政訴訟。苗栗地院審理認為警方所提證據,最多僅能證明江男行駛機車車陣後,無法具體證明有競速行為,裁定撤銷處分。

桃園市警察局楊梅警分局於去年6月8日凌晨3點40分許,接獲報案,指新屋區台61線、中山西路沿線有飆車族騎機車及開車高速行駛,員警前往,於中山西路與永慶路口攔查到江男,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開單舉發。江男被監理所裁罰3萬元,吊銷駕照,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不服提行政訴訟。

江男主張,去年6月7日下午去桃園找友人聊天到晚上,他因有開過腦部,晚間8至9 點身體不適,在路邊休息,隔天凌晨4 點多有一群飆車族經過把他吵醒,然後他開車回家,走中山西路、永慶路被一群飆車族擋住路線,當時一群騎在他前面,看到前方有警察全部就停下來,他繞過要回家,出去路口,就被警察攔查,認定他跟那群飆車族是一夥的。

監理所答辯,他們依警方舉發裁處,且江男說被飆車族吵醒所以就開車行走,惟衡諸常情,一般用路人如見路上有集體高速行駛的飆車車隊,衡情會減速、迴避甚至行駛其他路線,且事發時間為凌晨4點,地點為偏避小路,其飆車族有數十台車輛,單純只因被吵醒要回家就尾隨其後,顯不合常理。

法官勘驗警方提供的永慶路路口監視器器畫面影像,江男駕駛汽車行進,始終在21輛機車後,認為與「2輛以上汽車相互超越追逐、競賽比快」的違規情形不同,無法證明江男有與機車群在道路上競駛。

加上警員證稱,他們駕駛警車在永慶路口圍堵,剛好江男要開出來,被他們攔下,也未目睹江男有與其他車輛競速。法官衡酌欠缺積極證據,認江男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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