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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豬油案一審有罪、二三審逆轉 北海油脂老闆夫妻確定無罪

2014年爆發一連串食安風暴,其中北海油脂公司被控以低劣飼料用油,混製成食用豬油案。(資料照)

2014年爆發一連串食安風暴,其中北海油脂公司被控以低劣飼料用油,混製成食用豬油案。(資料照)

2019/12/30 11:2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爆發一連串食安風暴,其中,北海油脂公司被控以低劣飼料用油,混製成食用豬油案,公司負責人夫婦呂青協、呂黃麗華一審各被判刑4年半、4年,但二審台南高分院去年認定菜鳥員工的證詞存疑,也查無以飼料油混製食用油的明確證據,逆轉改判皆無罪;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夫妻確定無罪。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協慶公司、北海油脂公司負責人呂青協、呂黃麗華夫妻,涉嫌指示不知情的員工,把不可食用的965噸飼料油、牛油、「皮碎油」(製作豬皮革前刮取的低劣皮下油脂),混攙入公司自行榨取的粗油,精製假冒成「新萬香豬油」、「古早味豬油」等可供人食用的豬油,賣給國內及香港150家下游廠商。

一審台南地院2016年依詐欺罪、違反食安法等罪,判呂青協4年6月徒刑、呂黃麗華4年徒刑,沒收不法所得2401萬元,公司罰金900萬元。

二審台南高分院去年9月大逆轉,撤銷改判協慶公司、北海油脂公司及呂黃麗華、呂青協無罪。

二審認定,檢察官與一審主要是依據一名證人的證詞,認定被告等曾經指示抽取飼料油,攪拌自行榨取的粗油後製造食用油。

但合議庭調查後認為,證人屬資淺員工,對於打油、輸油,甚至油槽內的油品來源、種類並不清楚,證詞存疑。

二審調查後認定,北海油脂曾出借油槽給其他貨主寄放飼料油,貨主進口的飼料油多數是「魚油」。而台南市府衛生局採樣北海公司的成品檢驗結果,只檢測出「豬」、「雞」,沒有「魚」、「牛」成分;比對進出數量,北海公司並未將進口飼料油及牛油混製成食用豬油。

且依國家標準,食用豬油的品質檢驗規範,只要是用健康、無病的豬屠體熬製而成的豬脂產品,即為合法許可,而北海所買的皮碎油,是以健康、無病豬隻的豬皮上油脂,作為熬製食用豬油的原料,並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認定符合法律規範,改判無罪。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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