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球員兼裁判?「偵查不公開」查處被質疑專鍘地方警局
刑事局對於偵查不公開查處「自由心證」引發地方警局不滿。(記者姚岳宏攝)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新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6月實施後,明訂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等雙方當事人的名譽隱私,但也限縮警察破案時發布新聞的權利,主管全國刑事業務的刑事局為此還特別訂出獎勵,「抓兩件同仁發新聞的案子,就可記一支嘉獎」,這種踩著同仁的肩膀往上爬的自肥敘獎方式,讓不少辛苦辦案、卻可能要遭受懲處的官警都稱這種敘獎很離譜。
刑事局偵查科:重大新聞發布標準全國一致
據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施後,雖限縮警方發新聞,但規定中仍有適度公開的條件,如社會矚目、重大治安影響等案件仍可適度發布,但如何認定卻無明確規定,全靠刑事局偵查科自由心證,也讓各縣市警局群情激憤,私下表示刑事局自己破的案子,就可大發特發,也不見有人懲處,但地方警局就不行,這種「只許州官放火」的態度讓人不敢恭維。
對此,刑事局偵查科表示,重大新聞的認定發布標準全國一致,且有參考標準,並非該科心證認定,此外有關查處違反規定之獎勵機制,是在本次辦法修正前已存在,而且獎勵規定適用各警察機關的業務單位與督察人員,非專屬於刑事警察局業務單位。
偵查科另強調,新修正辦法實施後,迄今共計交查21件個案,為給實務單位磨合空間,對於違反個案大多為要求檢討改進,目前核予處分案件僅1件2人劣蹟檢討,偵查科人員亦無因此獲得獎勵情形。
最後偵查科還說,新法施行後,地方警察機關刑案新聞減少,是辦法要件之限縮效應,辦法修訂是因應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其中受邀參與之學者、專家及律師、被害者、被告等權益團體,無不提出認為現行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泛濫(大小案都播)要求警察機關應檢討改進。
所以新修正辦法,對於一般微罪如單純竊盜、酒駕、持有毒品等案件,原則上已不符辦法所規定的發布新聞要件,警察機關必須遵守,因此與以往比較,警察機關發布之刑案新聞量減少是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