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 司院:開行政訴訟「法規範」審查先河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於今(13)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共計新增14條、修正2條,並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草案」,影響國家與人民深遠,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先河!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起因於都市計畫訂定及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但過去向來認為都市計畫屬「法規性質」,非「行政處分」,人民縱認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仍須等到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才能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司法院表示,為了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保障,決定依大法官解釋第742號解釋意旨修法增訂相關規定,人民未來若認為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提起訴訟救濟。
司法院強調,都市計畫的訂定、變更,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分配與人口經濟成長,更涉及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正義議題,本次修法得兼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於人民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在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
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法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先河,更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提供民眾更周全行政救濟制度保障,修法範圍含括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訴訟客體、訴訟要件、訴訟管轄、起訴期間限制、重新自我省查程序、訴訟參加、個案審理及裁判範圍、裁判宣告種類、判決後續效力、保全程序等重要內容,共有8大重點,分列如下:
一、統一救濟途徑:不問都市計畫之種類、內容與法律性質為何,均統一循專章規定途徑尋求救濟。
二、預先解決紛爭:法院審查都市計畫,以客觀法秩序維持為目的,不用等到執行計畫才救濟,兼具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
三、防止發生濫訴之缺失: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訴訟實施權。
四、便利民眾參與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兼收易於就近調查事證之功效。
五、確保法秩序之安定:定有「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起訴期間之限制。
六、迅速的救濟程序:定有被告機關於2個月內重新自我省查之程序,取代訴願及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
七、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賦予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其權限行政機關參與訴訟之機會。
八、即時有效之保全程序:得於本案判決前,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