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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裸照賣衣服?老王偷人妻 辯稱是當麻豆秀衣服

王姓男子與已婚的李姓女子合夥開服飾店,雙方卻發展出婚外情,還拍下親密照片。(情境照)

王姓男子與已婚的李姓女子合夥開服飾店,雙方卻發展出婚外情,還拍下親密照片。(情境照)

2019/12/12 10:3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王姓男子與已婚的李姓女子合夥開服飾店,雙方卻發展出婚外情,還拍下親密照片,王男並傳簡訊給李女「曾經做愛,相處,擁抱最契合的妳」,李女的丈夫怒提民事賠償告訴,還拿出5張兩人裸體相擁的照片為證,王男卻瞎掰說,拍照是要展示與銷售衣服(指當模特兒展示衣服),法官卻認為,照片中兩人裸身,無一呈現衣服特色,而是著重在兩人的親密行為,這種辯詞不可採信,判決王男應賠償30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李女與丈夫結褵14年,其夫卻在2017年發現李女與王男兩人曖昧多年,王男在2014至2016年間,傳簡訊給李女:「寶貝,整整一個月沒見,這中間你有想過我們的甜蜜跟溫存嗎」、「我想跟妳做愛,從頭親到腳」、「我們曾經櫃檯親,機房恩愛,車上,還有妳在日租(日租型套房)為了我們的甜蜜拍性愛影片」,李女之夫還從李女手機內,取得5張裸體相擁的不雅照,刑事告訴部分,檢方認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李女之夫索賠60萬元。

王男答辯說,他與李女是好友,合夥經營服飾店,李女想拍照片展示衣服,來協助銷售衣服,他礙於合夥人的情面,不得不配合(當模特兒),台中地院法官卻認為,這5張照片,是王男與李女裸體躺在床上,彼此臉頰相貼、或身體依偎,或王男以手環抱李女,甚至把手放在李女胸部,表情是親暱愉悅,呈現親密神情,如果是要展示服飾店的衣服,應該要把衣服穿在身上,呈現衣著服飾本身特色,而不是兩人都赤裸上身。

王男又改口說,照片是變造合成,法官依然不採信,認為王男多次與李女合拍親暱舉動照片,已逾越一般社交友誼界限,實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判決王男應賠償30萬元,王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而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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