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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合法賣槍卻遭查扣 損失375萬元求償無門

玩具模型槍作得具殺傷力,就變成違禁品。(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玩具模型槍作得具殺傷力,就變成違禁品。(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2019/12/07 19:0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警星國際公司2015年起合法進口空氣散彈槍在台販售,2016年間卻被台中烏日警分局以違反槍砲彈刀械管制條例送辦,雖然台中地院認為負責人沒有犯意,判無罪,但因槍枝具有殺傷力,仍宣告沒收158把槍枝。警星損失375萬元,聲請國賠,惟高等法院指出槍枝確有殺傷力,本應沒收,日前駁回告訴。

2015年間,警星以174萬1800元向香港進口一批氣動式散彈玩具槍,合法通關販售,其中一把賣給陳姓男子,陳男持有時遭員警查獲,送驗確認具有殺傷力,向上溯源查到警星,警方報請台中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負責人違反槍砲罪,起訴並向中院聲請沒收槍枝。

雖然槍枝有殺傷力,但中院認為負責人主觀上並不知情,判決無罪,至於所查扣的158把槍則因屬違禁物,宣告沒收。警星蒙受巨大損失,遞狀請求國賠。

警星主張,該款槍枝屬於合法進口,警方直到2017年才公告查禁,在這之前槍枝無端遭到查扣,不僅無法退還給香港取回貨款,還直接損失375萬357元營業額,警方行為有違比例原則及行政程序法,應予賠償。

高院指出,負責人獲判無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而槍枝經過刑事局鑑定,槍管為金屬材質且暢通,子彈擊發功能正常,具有殺傷力,屬於違禁品,警方查扣並無不法。

雖然警星喊冤,強調警政署2015年曾發函通知,指該款槍枝依原廠彈藥射擊並無殺傷力,但高院表示,該函有但書,說明槍枝若改造成可發射制式散彈且具殺傷力,應加強查緝並依法偵查,顯示槍枝只要具有殺傷力,就應扣押,不論販賣者主觀上是否知情。

高院強調,縱使槍枝為合法進口,但只要具有殺傷力,警方就可實施搜索扣押,以免之後造成重大刑事案件,因此認定警方查扣不違法,無須國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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