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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到衣物、現金竟直接丟巷內 竊賊罹病輕判7日緩刑2年

法官認為,陳男經治療後已無出現竊盜情形,改判拘役7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認為,陳男經治療後已無出現竊盜情形,改判拘役7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19/12/03 14:3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男子去年12月初行經義一路騎樓時,偷走傅姓男子機車上掛著裝有牛仔外套及2百元的提袋,隨後並棄置附近的巷弄內。傅男見東西被偷,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陳男。陳男一審被判拘役10日,但他不服審判提出上訴,表示當時因腦部病發,才會犯案。法官認為,陳男經治療後已無出現竊盜情形,改判拘役7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檢警調查,陳男於案發時經過義一路上某婦產科騎樓時,發現傅姓男子的機車上掛著提袋,竟將提袋整個拿走,隨後丟棄在附近的巷弄內。失主發現後,趕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到陳男,依涉犯竊盜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基隆地方法院今年4月審理後,判處陳男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另追徵犯案所得。

陳男認為自己是因為腦部長瘤病變才會下手行竊,偷竊時正好發病,無法控制自己行為,並在妹妹的協助下,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陳男得手後竟將衣物及現金丟棄,竊盜動機難以合理解釋,可能是受到腦部病症發病,呈現衝動控制不佳的行為反應,且被告規則接受治療後,並未再出現偷竊行為。

雖然陳男不符合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但應已達到行為能力顯著降低的程度,加上考量陳男的家境狀況及教育程度,決定撤銷原處分,改判拘役7日,得易科罰金7千元,緩刑2年,並應於刑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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