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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準胸腹2槍殺人辯無致死意圖 法官認「直接故意」判16年

苗栗地方法院依殺人、槍砲罪,判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資料照,記者鄭名翔攝)

苗栗地方法院依殺人、槍砲罪,判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資料照,記者鄭名翔攝)

2019/10/30 17:0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市蟠桃活動中心,今年1月間發生槍擊命案,30歲林姓男子持改造手槍朝28歲徐姓男子的胸腹連開2槍,致徐男傷重不治。林男雖辯稱,沒有要致對方於死;但法官認為,胸腹是重要部位,林男接連2次射擊,足見致徐男於死之意甚堅,依殺人、槍砲罪,判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判決書指出,林男與徐男因在臉書上發生爭執,相約1月23日晚間,在蟠桃活動中心見面談判;林男見徐男持西瓜刀現身,返回住處拿取改造手槍前往;林男到場後,先對空鳴發1槍,隨後見徐男抽刀朝他而來時,林男持槍朝徐男的胸、腹部方向接連射擊2槍,徐男中彈趴倒經急救無效而不治死亡。

林男辯稱,因徐男持刀朝他衝來,他才開槍,且那時他也沒有想說致對方於死,那時「我槍是往下的,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是打到他的腹部那邊」,但林男也知道開槍有可能會打死人。

不過,法官認為,胸腹部是包覆人體重要內臟器官部位,林男持槍接連2次對徐男重要部位射擊,足見其致徐男於死之意甚堅,顯係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而非僅有間接故意。

法官認為,林男行兇之手段殘暴,對社會治安及民眾心理所生之危害甚鉅,犯罪情節重大,且犯後亦未與徐男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之損害,惟念其犯後態度尚可,行為時也非在徐男手無寸鐵或放棄談判逃離之情況下執意攻擊。依槍砲罪,處4年2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又犯殺人罪,處13年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6年。

警方起出犯案改造手槍。(資料照,記者鄭名翔翻攝)

警方起出犯案改造手槍。(資料照,記者鄭名翔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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