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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開張第一案 詐欺車手是否應強制工作

「大法庭」制度今年7月4日上路,第一件被提交至大法庭的案件今天出爐。(記者劉信德攝)

「大法庭」制度今年7月4日上路,第一件被提交至大法庭的案件今天出爐。(記者劉信德攝)

2019/10/17 19:2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負責統一法律見解的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今年7月4日上路,第一件被提交至大法庭的案件今天出爐,最高法院刑事第2庭今評議後裁定,將最高檢察署訴訟組提案的「電信詐欺案的車手,若從重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是否還能依組織犯罪條例,命令其刑前強制工作?」,提交刑事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法律見解。

現行司法實務認為,電信詐欺的取款車手,觸犯刑法第339之4條的加重詐欺罪,以及組織犯罪條例,前者可處1年至7年徒刑,後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而依照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從一重處斷」的原則,應依本刑最重7年的加重詐欺論罪。

有一派法官指出,既然是從重以加重詐欺判刑,就不能再依組織犯罪條例,判處被告強制工作;另一派法官則主張,「從一重處斷」只是依加重詐欺罪量刑,但被告實際上還是構成組織犯罪,因此仍可判處強制工作。兩派歧異見解爭論不休,至今莫衷一是。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今年7月以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刑2庭審理中的台中市楊姓詐騙集團車手案,提案送大法庭統一歧異見解。

刑2庭受理評議後,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性,9月17日依規定向其餘8個刑事庭發出徵詢書,結果有4個庭同意刑2庭的見解、3個庭不同意、1個庭有其他意見,同意者過半數;刑2庭依此徵詢結果認為,各庭見解顯有積極岐異,今天評議裁定提交大法庭,成為大法庭史上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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