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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3000萬豪宅租處跳樓 丈夫與小孩判賠屋主300萬元

宋女前年在租屋處輕生,房屋隨即變為凶宅,2名屋主事後對宋女的繼承人即蘇姓丈夫、小孩提告索賠300萬元;法官照價判賠。(資料照)

宋女前年在租屋處輕生,房屋隨即變為凶宅,2名屋主事後對宋女的繼承人即蘇姓丈夫、小孩提告索賠300萬元;法官照價判賠。(資料照)

2019/10/16 18:1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宋女前年1月從新北市淡水租屋處輕生,房屋隨即變為凶宅,張姓、任姓2名屋主事後對宋女的繼承人即蘇姓丈夫、小孩提告索賠300萬元。士林地院審結,認為租賃物所受經濟價值損失應由宋女繼承人負起責任,照價判賠,可上訴。

原告主張,蘇男2015年5月15日承租房屋後,和宋妻一同入住,宋女前年1月跳樓輕生,導致房屋變成凶宅,原交易價值約為3000萬的房屋在事故後,屋價至少減損30%、即900萬元,因此索賠300萬元。

原告強調,就我國國情及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對於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除對居住品質有所疑慮外,在心理層面上也會造成相當程度的負面觀感及影響,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經驗法則上,凶宅會影響當事人的購買意願及價格,造成凶宅在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上的低落結果。

但蘇姓丈夫辯稱,他與宋女的婚姻關係僅2年多,不知妻子有躁鬱傾向,是在妻子離世後才知道其服用鎮定劑、安眠藥長達16年,無法提前預知妻子會輕生,且妻子墜落在大樓二樓花圃,未在屋內過世,不會導致房價下跌,另依自身目前經濟狀況,無法負擔賠償。

至於宋女的2名小孩則說,蘇男是母親的再婚配偶,未住過事故房屋,且母親並未留下遺產。

法院後來將房屋送往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鑑定,鑑定結果為凶宅導致不動產污名化影響最為嚴重,房屋價值減損計算方式採買賣合約價格2310萬餘元的30%至50%,意即693萬餘元至1155萬餘元。

法院認定宋女輕生使房屋變為凶宅,承租人蘇姓丈夫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共同負責;至於同樣為繼承人的宋女2名小孩,同樣需負責。最終判3人應連帶賠償屋主共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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