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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工買空氣槍「打猴子」 自認「顯可憫恕」

    潘男自認買入空氣槍僅用來打猴子,犯罪動機值得同情憫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潘男自認買入空氣槍僅用來打猴子,犯罪動機值得同情憫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19/10/01 15:1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國中畢業從事鐵工的潘姓男子,2016年夏天花3萬2000元買1把有殺傷力的空氣槍,藏放於租屋處,卻在2年後被警方查獲,他辯稱喜歡打獵而買槍,買入後只用於幫農民驅趕猴子,沒有用來傷害他人,台中地院一審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1年8月,併科罰金3萬元,他上訴聲明法官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二審認為他並無值得同情憫恕之處,但以他認罪有悔意,宣告緩刑5年,免除牢獄之災,條件是支付公庫15萬元,參加法治教育兩場。

    判決書指出,潘男在2016年夏天向陌生人買入空氣槍1把,價格是3萬2000元,藏匿於租屋處,2年之後,警方接獲舉報,於2018年7月持搜索票查獲這把槍,鑑定顯示射擊的彈丸,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具有殺傷力。

    台中地院認為他坦白承認買槍,也承認買槍動機是喜歡打獵,這把槍雖有殺傷力,但殺傷力比一般黑槍有限,對社會危害程度較低,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而減刑,持有具殺傷力槍械,可判處3至10年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一審僅判刑1年8月,併科3萬元罰金。

    潘男上訴二審,宣稱購入空氣槍之後,僅用於幫農民驅趕猴子,沒有傷害別人,聲明法院援用刑法59條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一審已對潘男減刑,縱使潘男購槍僅用於驅趕猴子,也沒有值得同情憫恕之處,駁回他的上訴,不過,潘男素行尚佳,認罪有悔意,已知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5年,免除入獄之苦,條件是支付公庫15萬元,參加兩場法治教育,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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