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夫破門抓姦遭判拘 民事求償倒賺1萬元
2019/09/06 21:1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有家暴行為,陳姓妻子不想活在恐懼之中,聲請保護令獲准,趕緊搬到外面租屋居住,與林姓男子交好,兩人經常十指緊扣外出,讓王男很憤怒,2016年間率同徵信社破門抓姦,被依違反保護令判拘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他心有不甘,向林男與妻子提出損害賠償,高等法院日前判賠5萬元,雖然王男倒賺1萬元,但失去一個老婆,兩人已離婚。
王男與陳女結婚多年,膝下有一子一女,到了2016年間,陳女舉止出現異狀,王男懷疑老婆出軌,氣得失控家暴;陳女立刻聲請保護令,搬到外面居住,並與林男過從甚密,兩人經常十指緊扣、挽手臂、互相依偎,令王男很火大。
他不甘戴綠帽,委請徵信社跟監,拍下相關親密照片,還找到陳女租屋處,與4名徵信社人員在房外等待,自認時機成熟,破壞門鎖衝進屋內蒐證,拍下林男只圍了一條浴巾、陳女則穿著小可愛與短褲的影片,同時在陳女的櫃子抽屜內搜出保險套,提出妨害婚姻告訴,但因沒有拍到兩人性器接合,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反觀王男因為違反保護令,被判拘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王男不服綠光罩頂又罰錢,反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林男和陳女否認不當交往,強調兩人是正常社交關係,因為天氣炎熱,洗完澡後才會光著身體、僅圍浴巾坐在床上,且房間狹小,只能與陳女並肩而坐聊天,並沒有踰矩。
高等法院認為,王男與徵信社人員衝入房間蒐證,屬於不法行為,不能拿來當作林男與陳女有性行為的證據;不過,兩人十指緊扣等行為,已明顯超過男女應有分際,確實侵害王男的配偶權,考量雙方資力、社經地位後,認應賠償5萬元合適;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