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與女友媽媽吵架 竟摸她女兒私處報復
高男摟住女友的13歲女兒的腰,還強行猥褻胸部與下體。(示意圖。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間食品工廠黃姓業務員與女友母親因細故吵架,竟把腦筋動到女友的13歲女兒小夢(化名)身上,2017年間兩度對她搓胸揉陰,藉以報復,事發後驚知對未成年者猥褻屬於加重強制性交罪,最輕3年徒刑起跳,嚇得趕緊以3萬元和解,一審桃園地院判他5年徒刑,高等法院日前認為雙方已和解,改判刑3年6月,仍可上訴。
黃男不滿女友母親嘮叨碎念,對她頗有微詞,2017年間,見女友與前夫生的女兒小夢在客廳看電視,竟起色心與報復心,想藉由蹂躪小夢來讓女友母親傷心,遂雙手環抱住她,並撫摸其胸部洩慾。
過了一個月,黃男又在女友住處看到小夢隻身一人,食髓知味再伸狼爪,這次不僅襲胸,還隔著她的褲子揉私處,直到小夢大叫不舒服,他才鬆手。
變態行徑很快就傳到女友母親耳中,檢警獲悉立刻介入偵辦,黃男辯稱第1次沒有襲胸,只有摟著小夢的腰,第2次雖然有碰觸小夢的敏感部位,但她沒有反應,也沒有掙脫,直到抱她時問「會不會不喜歡我這樣抱」,小夢說不舒服,他立刻就停手了,絕無強制猥褻。
而後,黃男得悉對未滿14歲的少女強制猥褻屬於3-10年重罪,趕緊傳簡訊道歉,並拿出3萬元與女友與其母親和解,獲簽不追究和解書,惟此罪為公訴罪,不可能說撤告就撤告,桃院仍依強制猥褻罪判他5年徒刑。
黃男嚇到,趕緊上訴,主張有和解卻仍判到5年,實在太重,高院審理後發現,一審桃院未審酌雙方已和解,應減輕刑期,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半,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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