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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老闆娘乳頭、捏女侍豪乳 淫男獲原諒仍被判刑

李男酒過三巡竟接連猥褻兩女。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記者吳政峰攝)

李男酒過三巡竟接連猥褻兩女。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記者吳政峰攝)

2019/06/30 23:5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李姓男子2016年在卡拉OK店唱歌,竟把手伸進老闆娘小妤(化名)衣內揉胸,還把乳頭拉到罩杯外,遭到小妤反抗,他遂把狼爪轉向另名胸前偉大的服務生小夢(化名),以相同方式搓捏她的乳房,雖然雙方事後和解,但高等法院認為2女的強制猥褻告訴證詞已具結,日前維持一審8月量刑,可上訴。

2016年9月底,李男在小妤店內飲酒唱歌,3杯黃湯下肚色膽包天,見小妤身材姣好,竟從後面抱住她,並直接把手探入其領口內揉胸,還把左乳頭拉出罩杯外逞慾,遭到猥褻的小妤不敢得罪客人,只好抱辱閃躲反抗;未料李男不過癮,看到前來收拾桌面的小夢彎腰露出深長的事業線,色心再起,先用雙手把她的臉拉來自己的頭旁,再伸入她的衣內搓捏右胸猥褻。

2女以和為貴原未報警,但小妤男友得知此事怒不可遏,當場和李男扭打一團,2人均倒地掛彩,各自提出傷害告訴,小妤與小夢也提出猥褻告訴反制,形成訴訟大混仗。

而後李男分與3人達成和解,獲得原諒,小妤男友還在和解書上寫下「了解甲方(李男)並無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所記載之強制猥褻行為,一切都只是雙方的誤會」,小妤與小夢也表明不再追究,但因強制猥褻屬於公訴,法院仍依2女具結的證詞審理。

李男辯未硬揉2女胸部或拉乳頭,當天是為了給小費,才把錢塞入內衣裡,且就算不小心碰到胸部,也是性騷擾而非猥褻。

由法官許宗和(審判長)、潘翠雪(陪席)、黃玉婷(受命)組成的合議庭調閱現場監視器,發現李男確實對2女毛手毛,輔以小妤表示「我陪客人唱歌、喝酒,但不允許客人對我們做這些行為」,及小夢證稱「摸老闆娘胸部,老闆娘拒絕他,我有親眼看到」,判定揉胸為真。

雖然李男辯稱是給小費引發的性騷擾,但被小夢打臉「沒拿到錢」、「摸胸不在我的工作範圍」、「沒客人這對我這樣做」、「有推他不給摸」,合議庭認為有2女既然有反抗,那麼揉胸即屬強制猥褻。至於小妤男友在和解書上說的「誤會」,合議庭也認為那是他與李男間的協議,效力不及於小妤與小夢。

綜上,合議庭認為一審判2個猥褻行為各6個月,定應執行刑8月合理,維持原判決,不給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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