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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大同判刑8年定讞 林蔚山從醫院搭車直送北所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今發監沒報到,後將搭自家車從醫院到台北看守所報到,警方陪同。(資料照)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今發監沒報到,後將搭自家車從醫院到台北看守所報到,警方陪同。(資料照)

2019/06/05 10:25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款金援私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卻慘賠,造成大同集團虧損13.5億餘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8月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將林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最高法院上月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新北地檢署通知林蔚山今上午10點報到,但以林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為由,缺席未報到,檢察官隨即親赴醫院,了解林僅是血糖過高後,要林入監執行,林目前已搭私人轎車從醫院出發前往台北看守所,警察則在車上陪同,下午1時許,載送林的轎車抵達北所,林在老婆攙扶下下車到北所關押,預計明日將移監至宜蘭監獄。

判決指出,林蔚山於2000年間結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在研發筆電,林以個人資金投資,但通達不斷虧損,最多達10億餘元,林竟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大同款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違法併購通達,並擔任通達貸款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導致大同集團虧損13億餘元。

一審依特別背信罪判林蔚山徒刑4年6月,二審改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另依刑法背信罪、違反公司法,各判3月、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的兩項輕罪於二審定讞,特別背信重罪上訴,最高法院2015年11月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前年8月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林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沒收13億餘元。

林蔚山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林違背董事長職務,違法借貸、併購通達並任貸款保證人,致使通達不法獲利15.6億餘元,林蔚山占其中13.5億餘元,更一審判決並未違誤法令,駁回上訴確定。

判刑定讞後,林蔚山發出聲明強調,真相是新竹商銀的職員與通達公司的周雲楠勾串作假交易,他迄今還是保證人繼續承擔債務,「如果知道是假交易,怎麼可能去當保證人」?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遺憾也完全無法接受」。(12:4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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