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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害女癱瘓 法官判賠1940萬

    從事外送工作的江姓男子,前年開車時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至右側機車專用道,害阮姓女子跌倒,腦部受損、半側肢體偏癱、無法言語,須仰賴他人全日照顧、抽痰,被害者提出求償2417萬餘元,江男對求償項目及金額均無意見,新北地院法官扣除被害者已領取的176萬保險金後,判江男賠償1940萬餘元。(示意圖)

    從事外送工作的江姓男子,前年開車時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至右側機車專用道,害阮姓女子跌倒,腦部受損、半側肢體偏癱、無法言語,須仰賴他人全日照顧、抽痰,被害者提出求償2417萬餘元,江男對求償項目及金額均無意見,新北地院法官扣除被害者已領取的176萬保險金後,判江男賠償1940萬餘元。(示意圖)

    2019/05/21 14:1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從事外送工作的江姓男子,前年開車時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至右側機車專用道,害阮姓女子跌倒,腦部受損、半側肢體偏癱、無法言語,須仰賴他人全日照顧、抽痰,被害者提出求償2417萬餘元,江男對求償項目及金額均無意見,新北地院法官扣除被害者已領取的176萬保險金後,判江男賠償1940萬餘元。

    本案發生於2017年10月13日凌晨,江男開車沿新北市蘆洲區環堤大道往五股方向行駛,行經環堤大道310452號燈桿前,突然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至右側機車專用道,不慎撞擊右前方的歐姓騎士,歐男跌倒後,機車失控倒地滑行,又撞擊騎車載著妻子阮女的蔡男。

    後座的阮女(現年35歲)跌倒,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併重度昏迷,至今仍四肢無力、長期臥床、無法言語,須仰賴他人全日照顧、抽痰。

    被害者提告,刑事部分,一審新北地院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江男5個月徒刑,目前上訴由二審法院審理中。

    被害者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2417萬餘元;對此,被告江男主張,他承認本件刑案所認定犯罪事實,但因檢察官提起上訴,迄今尚未判決確定,對被害者請求賠償的項目與數額均無意見。

    法官審理後判江男賠償被害者醫療費、看護及護理之家費用、未來看護或護理之家費用、未來尿布費用、復健車程交通費用、勞動能力減少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共2117萬餘元,扣除已領取的176萬餘元保險金,仍須給付1940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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