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說「不要」他當作「要」 被控性侵、家暴GG了
高雄男子誤認前女說「不要」仍然「要」,企圖以發生性行為和好,反遭前女友控告強制性交罪及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分別被判刑。(記者陳恩惠攝)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租屋在北市南港區的高雄男子,因金錢問題和當時的女友發生口角,爭吵中屢屢循著以往床頭吵床尾和的和好方式,使用蠻力將女友撲倒在床上,脫光她的衣物發生性行為,由於女友不滿每次爭吵,被強迫發生性關係才和好,憤而分手並控告前男友強制性交罪,後又遭對方2次毆打,再控家暴,士林地院審結,將男子依強制性交、傷害等罪,分別判處1年8月和拘役40日徒刑,前者可上訴,傷害部分定讞。
法官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2017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犯案原應加重其刑,但公共危險罪與妨害性自主罪的罪質不同,認為不適用,審酌被告與前女友,案發時為男女朋友,於雙方爭吵時未能理性處理感情並克制個人情緒、作為,僅圖一己慾念,不知尊重他人性自主意識而犯案,危害前女友身心健康,念及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有悔意的犯後態度,考量被告高職畢業、無業、與母親同住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以資懲儆。
判決指出,被告與前女友2人2017年12月10日深夜,在被告男子位在北市南港區住處,因金錢花費而發生爭執,被告於同年月11日凌晨3時許,將前女友按壓在床上,強行親吻,不顧她以手阻擋,仍掀起她的上衣搓揉胸部、強脫女子穿的內外褲,舔她的下體,期間經女子一再稱「我不要」、「你不要碰我」等語,並以腳踢、踹反抗而明確表示拒絕之意,被告仍將手指插入陰道內,以此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審理時,被告坦承當時有和前女友發生性行為,但他否認是強制性交並辯稱:前女友曾說過,「吵架就可以用發生性行為的方式來和好」,之前2人吵架時,她也是會先反抗,最後都有發生性行為然後和好,他說「我以為這次也是這樣」云云。
被害女子則證稱,當天晚上11時去被告租屋處,為錢爭吵,吵到大概凌晨3 點,被告把她撲倒在床上,先親她的臉嘴、摸胸,她一直擋,被告就脫她的褲子,她馬上拉起又被往下拉,過程中,她一直用腳踹被告並說「我不要、我不要」、「你不要碰我」,被告竟把手指插入,她就狂踹他的頭跟肩膀,直說不要,被告才停下。
法官認為被害女子在性交過程中,明確以語言與動作表達反對、抗拒之意,同時造成左右大腿多處瘀傷、右手拇指及中指瘀傷、右腳外側瘀傷,女子顯然激烈反抗,縱使被害女子之前曾與被告爭吵後發生性關係而和好,本案被告仍是以強暴方式,違反前女友意願而性交,縱屬夫妻、情侶,或曾有性關係的對象,仍有隨時可拒絕發生或繼續發生性關係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