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女指控秦偉性侵案 高院:因證據不足判無罪
秦偉性侵多名女性遭重判8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院今宣判秦偉性侵3女案,重判8年,但認定另五女控告秦偉涉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罪的證據不足,仍維持一審均判無罪結果;高院也指出,因五女控告秦偉部份,在一、二審均判無罪,雖可上訴,但適用速審法第九條「限縮檢方上訴」規定,只有在「違反判例」等三種情形下,檢方才可上訴。
判決指出,五女控告秦偉部份,B女指控,秦偉在2007年7月某日,開車載她到新北市一家旅館,對她強制性交,同年8月19日的七夕情人節後幾天,秦偉在北市一處巷內,在車上性侵她。
其次,N女指控,秦偉在2011年6月某日 22、23 時許,在他臺北市信義區公司內,將她強制性交得逞。
F女則控告秦偉指稱,他於2003年聖誕節前後某日,在臺北市南京東路某餐廳之 1、2 樓間樓中樓夾層的廣播室錄製所主持的桃園廣播電臺「偉哥三點半」LIVE 節目結束後,在餐廳 2 樓廁所內,對她強制性交。此外,秦偉在2004年初某日下午,在臺北市東森電視台攝影棚錄製「脫口俱樂部」節目結束後,在 14樓茶水間將她性侵得逞。
E女控訴,秦偉在2011年5月某日,在他北市信義區住處內,將她的手強壓在床,欲性侵她,因她表示適逢生理期,秦偉才鬆手而未性侵她。
J女提告稱,秦偉於2013年2月17日某時,載她到他信義路住處,她因對臺北人生地不熟,遂留宿在他的住處。同月19 日上午,秦偉突然強行熊抱她,並脫去她的長褲及內褲、內衣,因為門鈴響,秦偉惟恐有人在屋外等候,才未性侵她。
一審因無積極證據,或認定是單方面指控,均判秦偉無罪,檢方不服,均上訴高院。高院認定B女、N女、F女、E女及 J 女指控秦偉涉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嫌,均證據不足,今均駁回,維持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