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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體育老師嗆「孬種」用手推 女大生怒告求償10萬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女老師行為客觀上尚難認有損害女學生人格、名譽權,女學生請求無理,予以駁回。(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女老師行為客觀上尚難認有損害女學生人格、名譽權,女學生請求無理,予以駁回。(記者彭健禮攝)

2019/04/13 17:52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1名國立大學女體育老師,因課程加分事項,與女學生起爭論,對女學生說「呸!態度真爛」、「孬種!敢做不敢當」、「我是很想一巴掌打給你」並用手推女學生,被女學生提告求償10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女老師行為客觀上尚難認有損害女學生人格、名譽權,女學生請求無理,予以駁回。

法官調查,女老師於2016年12月21日晚間7點55分許,在學校體育館教導進修部經營管理學系2年級體育課結束後,女學生因不滿女老師的課程加分規定,當場向女老師爭論。

女老師於過程中,對女學生說「呸!態度真爛」、「孬種!敢做不敢當」、「我是很想一巴掌打給你,我沒有騙你,是說你是女生,一打下去你大概就慘死在那裡了」等語,並用手推了女學生一把。

女學生事後不滿,告女老師涉嫌妨害名譽、恐嚇等刑事罪;經苗栗地檢署偵查,為不起訴處分,女學生聲請再議,也被台中高分檢駁回而確定。女學生心有不甘,再提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的民事告訴,向女老師求償10萬元。

法官指出,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且言論自由及個人名譽,都為憲法所保障,但兩者衝突時,刑法有「真實不罰」、「合理評論」之規定。

法官認為,蓋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語言、措詞之選用,除客觀意思傳達溝通,不能避免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簡短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拘禮的,又處於敵意高漲對立之雙方,難期待相互以平和語氣長篇平鋪直述說理之溝通模式。

法官綜觀雙方爭執,女學生縱使對女老師處理課程加分一事有所不滿,理應循校內申訴、救濟管道為之,縱與授課老師進行討論,也不應出言質疑、或以激烈之態度、言詞對抗。

法官再衡以我國尊師重道之社會通常道德觀念,女老師基於教師之立場,為維護教師對於課程評分事宜之裁量權、主體性,而與女學生處於對立角色,在雙方情緒均非平和、女學生態度非佳情境下,所為之言論,應屬對女學生行為之個人評價,措詞或許有失允當,但與以攻詰女學生人身為目的所為毫無意義的辱罵有別,難認有侵害女學生名譽權、或影響原告之人格評價。

至於女老師另以徒手推女學生,法官調查,兩造在爭執過程中,難免因情緒高漲而有相當程度之肢體動作;女老師固然有以徒手推女學生,但女學生並未因此跌倒、受傷,顯見出力非強。

法官認為,女老師此行為固然侵犯女學生個人活動空間,惟從一般社會通念觀之,尚與貶損他人名譽權之行為有間,且女學生被推之後,立即表示「我好好講,對不起,真的對不起」,更向女老師鞠躬道歉,並在離去時手持寶特瓶高舉並高喊「掰掰!」客觀上並未有受辱、羞憤等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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