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愛上國中生!一次性愛賠30萬
示意圖。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馮姓公車司機因經常搭載國二學生「珍妮」(化名)而認識,互留電話多次邀約出遊,去年9月間兩人出遊,被載到中市梧棲區某汽車旅館,明知「珍妮」剛滿14歲,還屬幼女,性觀念不成熟,仍因好奇而口交及性行為,這位年輕司機事後賠償30萬,法官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5月,緩刑3年,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馮男考上大客車駕駛執照,才從事公車司機不久,2017年認識經常搭公車上學的「珍妮」,認為「珍妮」長得可愛有意追求,2018年7、8月間,數度相約出遊,得知她僅是國二生,約14、15歲的年記,同年9月29日晚間,再次邀約「珍妮」外出,當晚騎機車載她到梧棲區愛力根汽車旅館房間,徵得「珍妮」同意,先由「珍妮」為其口交,再以手指、陰莖插入等方式性交1次。
事後馮男騎機車載「珍妮」回家,被家人發現,由於兩人年紀有點差距,家人追問下才說出上情。
馮男到案後也坦承犯行,供稱他知道「珍妮」是國二生,未滿16歲,但表示他想追求「珍妮」。
法官審酌馮男坦承犯行,已見悔意,雙方已達成和解,賠償30萬元,無前科紀錄,已積極彌補告訴被害人損害,大學畢業,職業為公車司機且家境勉持,給予緩刑機會,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